第一(yi)條(tiao) 學(xue)會(hui)必須自覺遵守重(zhong)大事(shi)項報(bao)告(gao)制度(du),不(bu)得隱瞞;
第二條 學會應當依(yi)法(fa)履(lv)行(xing)信(xin)息(xi)公(gong)開(kai)義務,據(ju)實披(pi)露有關重(zhong)要信(xin)息(xi),接受社(she)會(hui)監督,不得對外公布虛假信(xin)息;
第三條 學會(hui)應當如實填制(zhi)會(hui)計憑證,登記會(hui)計賬(zhang)簿,編制(zhi)財(cai)務報告(gao),不得編造(zao)假賬;
第四條 學會(hui)應當信守承(cheng)諾(nuo),確保(bao)對社會(hui)承(cheng)諾(nuo)事項的兌(dui)現,不(bu)得(de)隨意毀約;
第五條 學會應(ying)嚴守(shou)財(cai)經紀律,不(bu)得抽(chou)逃注冊資金(jin);
第六條(tiao) 學會應(ying)嚴(yan)格(ge)管理(li)自有資產(chan),任何(he)單位、組織和個人不得侵(qin)占、私分和挪用;
第七(qi)條 學會應按規(gui)定管理使(shi)用法人登記證書(shu)、印章和銀行(xing)賬(zhang)戶(hu),不得出租、出借和轉讓;
第八條 學會應當按規定建立財務(wu)檔案,妥善保管財務(wu)憑證,不(bu)得擅(shan)自銷毀;
第九條 學會應按規定合理使用財務憑證和各類票(piao)據,不得亂用;
第十條 學(xue)會(hui)應按規定向會(hui)員(會(hui)員代表大會(hui))、理(li)事(shi)(shi)會(hui)(常務理(li)事(shi)(shi)會)定期(qi)公布財務收支情況(kuang),不得私設(she)“小金庫(ku)”
第(di)十一條 本誠信自律行(xing)(xing)為規范(fan)從發布之日起(qi)執行(xing)(xing)。
佛山市福建省莆田商(shang)會
2014年3月6日